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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发展园区经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机遇,进一步营造和优化组合投资政策环境,增强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特就发展园区经济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园区内投资税收政策
  (一)、 设在园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 西部开发的税收政策;2、 工业化撼成镇建设的优惠政策;3、 高科技产业开发的优惠政策;4、 企业技术改革的优惠政策5、 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为了便于纳税人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减免政策的产业,产品区域及税率目录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公布。

二、 关于园区收费政策
  (一) 除上交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得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资金以外,属我县行政性收费在园区内一律免缴。
  (二)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对园区内企业的所有收费,一律统一在一个窗口办理。财政部门在园区内设立收费窗或由园区内财政部门收费。
  (三) 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规定的对企业的投资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程序予以取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提高透明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凡是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关于园区服务政策
  (一) 条件具备的园区要成立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机构,实行项目审批集中受理制和主办部门负责制。各有关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办事窗口,集中受理或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对需要多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负责全程、联动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
  (二) 要放宽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投资者(企业)在园区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不受限制。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下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审批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受委托可由县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三)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变分散办理为集中统一办理,变"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变多级审批为最多两级审批,变部门内部操作为透明公开服务。对目前不具备条件在园区完成的土地、规划、工商、环保等审批项目,可由园区管理机构代投资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四) 缩短审批时限。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每个部门的审批或答复时限不得超5个工作日,特别复杂的不得超过10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的所有证照、项目审批,在本县权限范围内的,10个工作日内办完全部手续。不在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崇左市。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五)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行政审批投诉和质询制度。对园区内企业投诉,要即时受理,按程序依法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 降低企业设立成本。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以及自治区人大、政府以立法或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产业,要在网上、投资指南、办证大厅对外公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如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实行"一家承办、抄告相关、并验审批、限时完成"。
  (七) 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先行办理登记注册,在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字样。在筹建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八) 做好园区企业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园区内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协调,对入园企业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及时解决企业项目建设和经营存在的问题。
  (九) 建立改善投资软环境奖惩制度,对改善投资软环境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损害投资软环境的,坚决予以惩处,建立损害企业行为的责任追究制。

四、 关于扶持园区企业的财政政策
  (一) 凡在园区内生产性或属园区主导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在缴付企业增值税总额构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企业投产后3-5年内按企业当年缴付增值税总额构成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的比例通过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二) 凡是在园区内生产性或属园区主导产业的内外资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其缴付企业所得税总额构成地方税收收入的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企业缴付所得税总额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通过年度预算安排支出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三) 凡在旅游区内投资兴建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按总投资和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自经营之日起,按一定年限内可由财政按实际上缴的营业税的一定比例通过年度预算的安排支出用于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四) 凡园区内列入县政府主导产业的企业(具体由县政府核定)进行技术更新和扩大再生产、增加出口的再投入,均可凭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和利息凭证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上缴财政收入的比例给予贴息,财政贴息具体比例可一事一议。

五、 园区投资成本政策
  (一)降低投资项目土地成本。除国家法律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外来企业征收其他费用。经批准落户在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的项目以及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项目,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设施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2000]39号)的优惠政策。
  (二)采用灵活的供地方式。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可用划拨供地的方式外,均采取租赁、出让、作价入股等市场方式出让土地。对有偿使用土地的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与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取其他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属于园区主导产业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可享受优惠供地价格。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经政府审核批准,按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和单位面积投资比例,采取特殊优惠比例提供建设用地。
  (四)鼓励在县内的工业企业以土地置换的方式搬迁入工业园区,企业搬迁入工业园区所需的土地按规划设计需要和优惠政策供应,置换出的土地收回土地储备中心开发出让,出让收入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
  (五)在不影响生态资源环境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园区内企业可利用地下水资源。
  (六)实行鼓励投资的电价政策。鼓励工业用电大户和高能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电源项目开发,直接获得稳定和廉价电能,过网费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上级有关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核定。
  (七)各园区可自行制定劳动力成本价格,但不能低于崇左市以及本县确立的最低工资线。园区招聘职工免收劳动部门相关培训费用。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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