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州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客商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办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界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独资或联营新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6、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农业特产税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建设土地使用
1、投资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3)其他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2、以出资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政府土地部门公布的当期价格给予优惠:
(1) 商新技术产业,优惠25%--30%;
(2) 出口产品企业,优惠20%--25%;
(3) 国家鼓励兴办的工业企业,优惠15%--20%;一般性企业,优惠10%--15%;
(4) 公益事业,优惠20%--30%;
(5) 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需要以土地补偿投资的,凭审批部门审定的工程款额,土地价格优惠10%。
3、以租赁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的,按政府土地部门公布的租赁价格给予租金优惠。

四、其他方面
1、对投资商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地尚未进行"农网"改造的地区,优先安排其"农网"改造;
2、发电企业与用电大户签订购电合同并予以电价优惠;
3、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和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外地建设(施工)企业管理费;
4、城市配套费优惠20%--30%。

本优惠政策由龙州县人民政府解释。